【浙丰实务】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所涉纠纷,管辖法院以及案由如何确定?
发表于:2026-09-17 14:54:55 浏览:5次
【最高院回复意见】: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和债权债务所涉纠纷,应当区分不同的纠纷类型,并据以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和案由。
第一种情形,遗产已经相对确定,但是围绕着遗产的分配等问题发生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三、继承纠纷”规范的情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三级案由。同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有利于查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和遗产状况,也有利于继承人参加继承、接受遗产,解决相关纠纷。
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级案由“继承纠纷”项下增加“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遗产管理纠纷”项下增加遗产管理人责任纠纷和遗产管理人报酬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诉遗产管理人的,列“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主张遗产管理人过错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诉遗产管理人的,列“遗产管理人责任纠纷”;因遗产管理人报酬问题产生的纠纷,列“遗产管理人报酬纠纷”。
第二种情形,被继承人生前形成的法律关系产生相关纠纷,遗产管理人提起诉讼(作为原告),或者参与诉讼(作为被告、第三人)。此时纠纷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之外的人之间发生的,主要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相关问题,而非遗产分配问题,应当按照被继承人与继承之外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进而确定管辖法院。
回复人:谢爱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回复时间:2026-07-20 12:3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