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丰动态】我所王旭山律师、王路平(实习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全胜
发表于:2026-05-13 14:18:42 浏览:12次
2025年2月,A公司以B公司进入清算为由,单方强行将原告从广东佛山调至贵州贵阳,并克扣2024年度固定年终奖1。原告认为公司行为违法,于2025年3月10日书面通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驳回全部请求,原告遂委托浙丰律师向法院起诉。
原告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A公司缴纳社保,受A公司与B公司共同管理、交叉安排工作,符合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特征,两被告应共同承担用工责任。
2. 固定年终奖约定,否定公司经营自主权抗辩
原告薪资结构明确为月工资+2个月固定年终奖,历年发放记录与员工异动审批表相互印证,年终奖属于固定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公司不得以经营不佳或可自主调整为由单方扣发,否则原告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提出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
3. 认定调岗违法,支持被迫解除
公司未协商一致单方跨千里调岗,并擅自将固定薪酬拆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实质降低待遇,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原告有权拒绝。
4. 否定旷工认定,支持在岗工资
原告按要求报到沟通,但因,公司以旷工论处缺乏依据,应足额支付争议期间劳动报酬。
A公司与B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均为责任主体,诉讼中均抗辩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逃避用工主体资格,应共同承担责任。
2. 2024年度年终奖
异动审批表中的薪资结构包含固定2个月年终奖,公司仲裁及一审诉讼均承认由异动审批表,虽否认原告异动审批表真实性,但其对主张真实的异动审批表未提交,故判决支付年终奖。
3.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公司拖欠年终奖劳动报酬,原告被迫解除合法有据,判决支付经济补偿。
4. “旷工”期间工资
公司单方调岗,但降薪对劳动合同履行造成不利影响,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原告拒绝不构成旷工,判决支付工资。
1.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需共同担责
母公司与参股公司、集团与子公司混同管理、交叉用工,劳动者可主张共同承担支付工资、补偿金等责任。
2. 固定年终奖属劳动报酬,不得无故克扣
书面约定、异动审批、历年发放记录可证明年终奖为固定薪酬组成,不属于单位可单方调整的范畴。
3. 单方跨区域调岗、变相降薪均属违法
调整工作地点、薪酬结构对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时,需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得以“经营需要”“规章制度”为由强制变更,否则劳动者可主张被迫解除并要求补偿。
4. 劳动争议维权需固定关键证据
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流水、异动审批、调岗通知、微信聊天记录、被迫解除通知等,是认定事实与胜诉的核心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