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丰实务】我所王旭山、金文婷律师代理行政协议案胜诉
发表于:2026-04-24 13:36:22 浏览:31次
近日,浙江浙丰律师事务所王旭山、金文婷律师代理上诉人甲某行政协议无效一案胜诉。
甲某多次向拆迁办反映,均无果。父亲离世后,她终于在2025年拿到《补偿安置协议》文本,随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然而,一审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遗嘱等文书效力”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浙江浙丰律师事务所王旭山、金文婷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锁定两大核心突破口:
第一,甲某与涉案协议具有直接法律利害关系。
协议中明确载明在册人口和安置人口分别为乙某和甲),结合《袍江开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拆迁政策,安置面积按人口计算,与房屋产权归属无必然因果关系,甲某享有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被上诉人与第三人擅自处分甲某的安置权益,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主体适格。
第二,无需以民事诉讼确认为前置条件。
一审认为需先通过民事途径确认遗嘱、析产书效力,但本案核心是行政协议是否因违反拆迁政策、滥用职权而无效,属于行政审判范畴。且甲某作为安置人口,其权益来源于拆迁政策而非继承,无需依赖民事确权。
第一,本案中,即便遗嘱、析产书真实,乙某也无权单方面将女儿依法享有的安置面积转给他人。政策保底安置系按人口分配,非产权人可以自由处分的财产。被拆迁户中的每一位在册人员,都应警惕自己的份额被“代表”。
第二,一审法院认为需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遗嘱效力,二审予以纠正。在行政协议无效之诉中,法院应直接审查协议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恶意串通、违反禁止性规定等),无需机械要求当事人另辟蹊径。遇到类似情况,务必及时上诉,切勿错失救济良机。
第三,本案二审逆转实属不易,在拆迁补偿这一高频纠纷领域,专业律师的介入不仅体现在诉讼阶段,更应前置于权利确认与风险防控环节。本案当事人坚持数年,最终在律师帮助下找到突破口。拆迁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行政、民事、家事等多重交叉,建议尽早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厘清权责,精准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