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丰说法】最高法院:案件审理中法院可主动释明原告增设备位诉请
发表于:2026-03-12 14:29:18 浏览:35次
最高法院:为防止“程序空转”及当事人累诉,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事人诉求存在因裁判结果不同而落空的可能,法院可主动释明其增设备位诉请
备位诉讼 释明义务 备位诉讼请求 累诉 顺位请求
【胡某妮、范某凤诉某托育服务公司、某跆拳道馆服务合同纠纷案——借备位诉讼请求破局,一次性实质解决争议】
来源:最高法发布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二
2023年,福建省建宁县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托育公司)与建宁县某跆拳道馆(以下简称某跆拳道馆)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渠道公开宣传“2023清北名校励志学霸研学营”活动,吸引了包括范某凤女儿胡某妮在内的39名青少年报名。后因某托育公司、某跆拳道馆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去清华、北大、故宫等单位开展研学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胡某妮、范某凤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费用并赔偿三倍损失。
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人民法院审查发现,被告系无资质违规经营,但合同效力需综合判定,存在有效与无效两种可能。一旦认定合同有效,原告将承担败诉的结果,需要通过重新起诉的方式另行主张违约赔偿,既造成“程序空转”又增加当事人诉累。遂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原告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是否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经释明,原告增加相应诉讼请求,即赔偿因未履行合同约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亦针对该请求行使了抗辩权。最终,法官判决案涉参营合同有效,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0余元。
本案通过备位诉讼请求的释明,避免了当事人因合同效力争议而陷入程序反复,也防止出现案结事未了的形式化审理,是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获得感的生动实践。法院告知原告可以提出备位诉讼请求,并非替代当事人主张权利,而是通过专业指引弥补诉讼能力的差距,确保在合同有效、无效情形下的诉讼请求都能被纳入审理范围,避免当事人认知局限导致权益“漏项”。
研学服务作为新兴消费领域热点,存在部分机构资质参差不齐等问题。本案向市场主体传递了无资质经营下需承担合同无效或违约责任的信号,倒逼经营者规范经营。另一方面,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清晰的维权指引,在涉及合同效力时可以通过提出备选诉讼请求实现一次性高效维权。
最高法此次首提“备位诉讼”的典型案例,是司法实践中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突破,兼具程序价值与实务指引意义。该案针对当事人因合同效力预判单一可能引发的程序空转问题,通过引导原告在主位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三倍赔偿)外增设备位请求(合同有效时主张违约损失),将不同裁判结果下的权益救济路径纳入同一审理程序,从根本上避免了当事人因诉求漏项陷入“败诉后再起诉”的诉累,也大幅节约了司法资源,让纠纷一次性得到实质解决,同时明确法院的释明义务并非替代当事人主张权利,而是基于专业指引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差距,是法官从机械裁判向能动司法转变的体现,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核心理念。
本案的发布也从司法层面正式激活了备位诉讼制度,将其从《指导意见》限定的合同解除、继续履行等特定情形,扩展至所有可设置顺位请求的民商事案件,为全国法院提供了具体的实务操作样本。同时案例也明确划定了备位诉讼的适用边界,强调其并非诉讼请求的“垃圾桶”,需坚守当事人同一、事实关联、请求顺位相斥的核心要件,杜绝跨法律关系的滥用情形,这一导向既鼓励法院和当事人积极运用该制度高效解纷,也为其规范适用划定了清晰标准,对统一裁判尺度、优化民商事诉讼生态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