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丰动态】我所律师代理的继承案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
发表于:2026-02-26 10:53:33 浏览:29次
近日,在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我所律师代理被告甲某,通过精准定位案件核心争点,最终助其获得40%的产权份额,远超原告主张的均分方案(各20%),并成功驳回了对方关于租金、律师费的诉请,实现了良好的诉讼效果。
【案情简介】
四原告与被告甲某系亲兄妹,父母相继离世后,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产引发继承纠纷。原告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我所律师则从诉讼时效、房产实际出资人、房产实际权利人、家庭内部约定等多方面提出抗辩。
【我方答辩亮点】
代理律师首先提出,自1997年母亲去世至2024年原告起诉,已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其次,主张案涉房产系其作为大龄青年分得,并全额出资购买,虽登记在母亲名下,实为代持,且母亲生前已明确房产归被告甲某之子所有,也有原告曾签字确认。再者,认为此前家庭房产分配中原告未曾主张权利,已形成案涉房产归被告甲某所有的默契。最后,以原告主张的出租收益分配及律师费承担缺乏依据为由,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登记在母亲名下,具有物权公示公信力,鉴于房改房的福利性质,不能简单认定为代持。被告所提交的部分原告签字的赠与字据,虽不足以证明母亲将房产赠予被告之子,但通过我方提供购房票据、录音等证据,强力证实了被告甲某的出资事实,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可了该点。考虑到被告对案涉房产的出资行为,最终法院酌情判定被告继承房产40%份额,四原告各继承15%,准许拍卖房产并按份额分配价款,同时驳回原告关于出租收益及律师费的诉请。
【普法启示】
本案凸显法定继承纠纷中的多重争议焦点。其一,诉讼时效在不同类型案件中适用标准各异,继承纠纷有其特殊性,权利人应在知晓权益受损后及时主张权利。其二,房产代持主张需有明确且充分的证据链支撑,尤其涉及家庭内部房产安排时,各方应有清晰书面协议,避免后续纷争。其三,家庭房产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若有特殊约定,应确保所有利害关系人知悉并同意,以免引发矛盾。
由本案可见继承纠纷中,法院并非机械依据产权登记进行分割,而是会综合考量财产来源、出资贡献、购买背景(如工龄福利)等因素,进行实质公平的裁量。对于家庭内部存在出资、代持等复杂情况的房产继承,证据的组织与法律定性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最终份额的划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