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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丰实务】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2026.1.1起施行)
发表于:2025-12-16 10:06:57 浏览:967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鲁高法〔2025〕60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全面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尺度,统一保险理赔、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裁判标准,提高纠纷多元化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经研究,制定《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省公安机关、调解组织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开展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公正性;全省各级法院应当适用上述标准审理新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标准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标准。本标准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试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审监二庭、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一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公安厅
2025年11月28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5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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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费清单 3.病历资料 4.院外购药需要有医院处方或者医嘱证明及购药发票 |
2.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以及为了避免交通事故诱发或加重原有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应计入赔偿范围。 3.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4.受害人因参加社会保险丙报销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社保部门有权向侵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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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等载明的后续治疗项目、治疗周期等,能够确定费用金额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支持;无法确定的,受害人可待将来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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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伤残鉴定意见书 |
2.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3.伤残等级评定后,主张后续治疗(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费,一般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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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误工前连续3个月以上及误工期内的工资银行流水 3.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 |
2.被侵权人无固定收入的,如果能够举证其最近三年收入状况的,参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不能证明从事过某种职业、没有职业、不能证明收入状况的人员,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举证证明有劳动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 4.单位证明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误工事实及误工费的证据,可结合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流水、个税完税凭证等客观证据一并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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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嘱 3.护理合同及支付护理费的证据 |
2.住院期间雇佣护工的,费用未明显超出当地市场价格的,可以根据护理合同及护理费的支付凭证认定护理费数额。 3.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依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期满后确需继续护理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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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院医嘱 3.交通费发票 |
2.异地、转院治疗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3.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4.对于交通费票据无法全部认定的,综合考虑受害人伤情、就医地点、住院时间、可供选择的交通工具种类等因素酌情确定交通费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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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院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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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宿费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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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伤残赔偿指数计算方法:一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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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历资料 3.器具配制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意见 |
2.器具数量、器具使用年限以器具配制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为准,二者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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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户籍注销证明 3.尸检报告 4.火化证明 |
2.伤残赔偿指数计算方法:一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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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赔偿权利人主张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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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等 |
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3.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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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亡证明 |
2.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单独计算,不得与其他损害赔偿项目累加后,按照责任比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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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修清单 3.支付凭证 |
2.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予支持。 3.车辆重置费用以车辆灭失、无法修复为前提,具体金额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前该车辆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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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照片或双方清点财产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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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救费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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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收入凭证 3.交警部门出具的合理扣车证明、维修机构出具的修车时间证明 |
2.“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认定要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根据事故车辆本身的价值大小和一般使用用途等来确定,不能简单以被侵权人实际支出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作为认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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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金发票 3.支付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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