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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丰实务】危险驾驶罪(醉驾)立案定罪量刑最新标准(一览表)


发表于:2025-12-16 09:56:39
  浏览:70次  TAG:  #浙丰  #醉驾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醉驾)立案定罪量刑最新标准(一览表)

立案标准
①8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
②8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15种从重情形
③15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
注:①可不认为是犯罪,不予立案,②③一律立案
免罪标准
①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
②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
③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车
④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的,或为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
⑤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⑥醉酒后不得已驾车,构成紧急避险
注:①-⑤不具有15种从重情形,不立、撤案、不诉、无罪,②-⑥无酒精含量要求
免罚标准
①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②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注:参考4种从宽情形,一般不具有15种从重情形、10种不适用缓刑情形

缓刑标准
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等,不具有10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注:需满足刑法72条规定

罚金标准
起刑点一般不低于1000元至2000元,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1000元至5000元
注:非营运醉驾当前各地上限一般为2万元
刑期 1-6个月,可具体到15日,最低不少于1个月

 

4种从宽情形:
(1)自首、坦白、立功的;
(2)自愿认罪认罚的;
(3)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4)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10种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
(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5种从重情形: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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