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丰实务】2025年浙江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及案例说明
发表于:2025-03-05 19:14:08 浏览:73次
2024年度,浙江全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013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25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786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的计算基数均是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如果职工于202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的计算基数时6520.92元。
1、丧葬补助金的标准。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①、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②、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
|
|
|
|
|
|
|
|
|
||
|
||
|
||
|
||
|
|
|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人员情况
某企业职工小刘,27岁,以前从来没有参加过养老保险。2024年12月新入职一家单位,月薪5000元,月底晚上在宿舍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于2025年1月底死亡。如果该单位没有为小刘缴纳过社会保险,如何赔偿。
规定: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丧葬费+抚恤金)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
个人养老保险应缴费用:5000元✕8%✕2=800元
遗属待遇: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800元
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800元。
合计:800+800=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