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挂靠、借用资质情况下工程款处理的46问答
发表于:2025-02-11 20:51:55 浏览:108次 TAG: #建设工程
01.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观点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年)》
02.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
答: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观点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03.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观点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
04.挂靠人主张被挂靠人和发包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答: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挂靠人主张被挂靠人和发包人承担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明确约定被挂靠人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除外。挂靠人主张被挂靠人支付已收取但尚未转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观点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
05.挂靠人以自己名义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和挂靠人共同承担责任,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来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冀高法〔2023〕30号(2023年5月10日审判委员会总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06.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向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能否得到支持?
【观点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07.被挂靠企业(承包人)是否可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答:无论是被挂靠企业起诉发包人还是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起诉发包人,均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均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但如果实际施工人不同意被挂靠企业单独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要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实际施工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体解决纠纷。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企业同时参加诉讼的,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确由实际施工人施工或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形成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应当判决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宜再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判决发包人向被挂靠企业支付工程款,以免损害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
【观点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08.能否仅以行为人与建筑企业存在挂靠关系为由,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关于确定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规定,判决建筑企业对行为人签订的买卖、租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来源】河南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领域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2022年)》
09.出借资质的企业没有截留工程款,应否向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答: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明知其与出借资质的企业是借用资质关系,此时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发承包关系。因此,实际施工人向出借资质的企业主张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如果因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到出借资质的企业账户,出借资质的企业截留工程款不予支付的,实际施工人可向出借资质的企业主张被截留部分的工程款。如果出借资质的企业没有截留工程款的,无需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观点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22)》
10.借用资质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的起诉是否受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的约束?
【观点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22)》
答: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一)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而未提出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处理,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追加被挂靠人为第三人。
【观点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2】102号)
12.如何确定借用资质(挂靠)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
答:发包人知晓并认可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能够认定发包人实际与实际施工人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直接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应予支持。
【观点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
13.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对其施工工程折价补偿?
答: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此,在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14.挂靠经营者向劳务分包单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应当在其承诺范围内向劳务分包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康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恩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被挂靠经营者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依据劳务分包合同向劳务分包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责任,而挂靠经营者向劳务分包单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应当在其承诺范围内向劳务分包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15.发包人明知存在挂靠关系的情形下,被挂靠人无权依据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获嘉县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发包人不知情的挂靠,挂靠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本案中,朱剑武挂靠东尼公司以东尼公司名义施工案涉工程,富润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情,故二审法院对朱剑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富润公司主张工程款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17.无论工程发包人是否知晓合同相对方的挂靠事实,均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
【裁判要旨】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进一步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相应认定。
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此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可能形成违法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价款请求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可能直接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即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形,均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
18.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证明双方明知互为交易对方,承包人未参与实际施工,应认定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形成挂靠关系,承包人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和相关损失的连带给付责任。
19.被挂靠人虽未参与涉案工程的施工及管理,但对于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欠付的款项承担了垫付义务,对于被挂靠人要求支付管理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兴公司履行了管理职责。中兴分公司与严晨华签订的《承包协议》虽无效,但中兴公司作为承包人对外直接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权利义务,对内支付工人工资等亦履行了管理职责,应扣缴管理费。
20.挂靠施工情况下发包人是否可以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21.挂靠人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高邮市广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公道房地产开发公司、居世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Ⅰ、挂靠属于借名行为之一种,其与转包不同之处在于:挂靠关系中必定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转包关系中通常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挂靠人从招投标开始到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结算,实质性地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但转包人是在付出各项成本取得工程项目后转交他人施工。
Ⅱ、挂靠人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Ⅲ、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应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达成合意,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22.借用资质挂靠的施工方,能否越过被挂靠人,直接要求总包方支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Ⅰ、总包方将工程发包给A公司施工,在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实际是借用A公司资质施工的情况下,挂靠人与总包方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挂靠人有权请求总包方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
Ⅱ、即便业主欠付总包方工程款,也无法免除总包方向挂靠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存在“背靠背”支付条款的不在本条讨论范围内)。
23.发包人是否明知实际施工人系借用总承包人名义施工,并不影响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不构成实际施工人请求总承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法律障碍
24.新怡发投资公司与刘某某、建工集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5.挂靠人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26.如发包人未向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的,挂靠人无权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27.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28.挂靠人委托被挂靠人向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被挂靠人已完成委托事项,挂靠人无权要求被挂靠人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29.挂靠双方可以共同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裁判要旨】关于赣基公司、贺超群能否共同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剩余工程价款的问题。首先,贺超群借用赣基公司的资质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名义上的承包人是赣基公司,实际上的承包人是贺超群,赣基公司与贺超群作为一个整体为共同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其次,本案中,赣基公司、贺超群先与顺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与中水八局签订施工合同,两份合同指向的内容均为案涉工程,虽然当事人约定实际履行的是前一份合同,后一份合同仅作备案用途,但并不影响顺洋公司、中水八局均以发包人的名义与承包人赣基公司、贺超群建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认定。据此,赣基公司、贺超群有权就案涉工程价款共同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30.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并不等同于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挂靠施工情形下的工程款结算主体问题。
31.被挂靠人具有原告的主体地位——天津建邦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二审判决根据上述建邦地基公司认可的事实,认定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为中冶集团公司和博川岩土公司,并无不当。建邦地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中冶集团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即便认定建邦地基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中冶集团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该案的承办人认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即使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也由合同相对人即被挂靠人主张权利。
32.挂靠人具有原告的主体地位——陈亚军、阜阳创伤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3.挂靠人借用他人资质只参与竞标,中标后未实际施工,并非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工程款,亦无权转让债权。
【裁判要旨】中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中铁公司与6个班组签订分包合同或建立事实上的承包分包关系、实际结算以及进行现场管理的事实,也不足以证明中发公司实施了具体施工等实质行为。案涉《合作合同》《施工合作协议》及《协议书》系双方通谋虚伪的民事行为,其中隐藏的真实意思系挂靠行为,目的在于谋取巨额利益,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由于中发公司并未对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不享有对案涉项目工程款的请求权,亦无权将其转让。水木清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被驳回再审请求。
34.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朱某军诉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兰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35.徐州泰联贸易有限公司、章以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发包人与挂靠的实际施工人结算,承包人承诺放弃一切权利并同意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应承担直接付款责任。
36.在发包人同意或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况下,挂靠人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宁夏钰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在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形下,挂靠人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人是实际承包人,被挂靠人是名义承包人,两者与发包人属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裁判要旨】被挂靠人收取工程款,在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后已足额转付给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未付款部分,被挂靠人不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
38.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乔会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合同,工程款均系被挂靠人出具委托书直接支付给了挂靠人,被挂靠人不欠工程款,也未收取质保金,不承担付款责任。
39.挂靠、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可直接向建设工程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大柴旦云天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国平、湖北中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中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40.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工程转包关系,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不承担支付责任——王历宁、高文涛诉海阳市恒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一、二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结合王历宁、高文涛关于三合公司指令其借用恒昌公司资质的陈述,认定王历宁、高文涛系借用恒昌公司资质进行工程施工,并无不当。恒昌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转包人,王历宁、高文涛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成立。
41.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乔会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发包人收取实际施工人保证金、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视为发包人对挂靠明知,与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
42.出借资质的“名义开发商”应当与借用资质的“实际开发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庄浪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静宁县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发勤、刘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Ⅱ.出借资质的公司作为名义上的发包人基于其出借资质签订合同的事实,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借用资质者作为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亦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Ⅲ.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
4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利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再审申请人张宜敬因与被申请人周口大兴置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4.因借用资质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后借用人是否具有主张工程价款的主体资格?——熊书林、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但借用人与工程发包方之间就该合同的标的产生了实质性的法律关系,基于这些法律关系可以产生债法上的请求权。
45.在借用资质的情况下,名义承包人并未参与工程建设,实际施工人请求名义承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46.张明与协胜公司、恒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挂靠人、被挂靠人及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及付款义务承担问题
【案例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2021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