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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最高法: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保证条款,是否构成执行担保?


发表于:2025-02-11 20:28:20
  浏览:45次  TAG:  #担保

 

    【裁判要旨】执行担保须由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明确表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保证条款,若未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不构成执行担保,相关争议应通过审判程序解决。
 
    【争议焦点】某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执行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依法构成执行担保?
    【裁判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四百七十条明确,执行担保需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或保证,并办理相应手续,强调向法院作出明确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某置业有限公司虽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代退还钱款,但未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不符合执行担保的法定条件。其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应通过审判程序认定,而非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理。故黔南中院、贵州高院相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432号
    【简要分析】本案中,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中虽有代还款约定,但未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不符合执行担保的法定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执行担保须向执行法院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保证条款不能仅因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或签订地点在法院,就推定构成执行担保。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担保有着本质区别,实务中应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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