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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丰公益】您问我答公益普法——民间借贷七问七答


发表于:2024-11-21 13:46:39
  浏览:85次  TAG:  #浙丰

 

     1、借款纠纷的律师费是不是由被告方(或败诉方)承担?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务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委托律师诉讼的律师服务费用,因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委托律师代理,所以一般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但如果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方需要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付的所有费用(包含律师费),且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律师费由被告方承担,否则律师费一般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

     2、借条可以随意约定管辖法院吗?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在约定管辖法院时不能出现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并且不能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双方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管辖的约定应当明确而具体,上述地点以外的法院,不能作为约定的管辖法院。

     如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可由原告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借条只有夫或妻一方签署,借款必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答:如果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未签字的一方对该借款行为进行了追认,则该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有一定难度,不会很顺畅,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方。要看借款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借款是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各自的财产清偿。‌

    4、借款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永久吗?

    答:借款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是永久的,且是否超过保证责任期间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范围,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不主动介入审查不一样。如果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限,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时间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但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5、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利息怎么计算?

   答:如果借款合同对借期内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借款合同对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6、没有书面借条,只有微信或手机短信承认借款,可以起诉吗?

答:可以。这些电子数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除了微信聊天记录或手机短信等,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支持借款事实的存在。例如,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支付宝或微信转账凭证等都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如果债务人否认借款事实,债权人需要提供这些额外的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仅仅只有转账记录无其他证据佐证借贷合意,特别又是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则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7、借款利息最高能约定多少?

    答: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定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若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此上限,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将被视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超额利息。但是,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受高于四倍的限制,但受年利率不超过24%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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