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员工索赔起诉的裁判规则
发表于:2024-05-28 18:30:55 浏览:108次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足”主要涉及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未能足额申报或缴纳工伤保险费,使得劳动者未能获得足额的工伤保险待遇而产生诉讼,法院通常有以下判决结果:
一、支持补足差额待遇。
1.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为“本人工资”,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导致待遇降低,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差额,判例:(2023)晋05民终1870号
2.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实际工资计算缴费基数,如果不补足差额将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判例:(2017)湘民再267号。
3.如果用人单位未能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未能获得足额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可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判例:(2022)浙02民终4290号。
二、不予受理该类请求。
1.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基数尚未进行稽核且未明确具体结果时,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判例:(2024)湘08民终11号。
2.当用人单位的缴费工资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不符时,这属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问题,劳动者因工伤保险待遇降低而请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情况,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判例:(2020)浙03民终1299号。
3.即使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缴费工资与劳动者实际工资不符,这属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判例:(2023)云0324民初1004号、(2020)浙03民终3201号、(2017)苏05民终10611号。
4.用人单位需按月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稽核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判例:(2020)粤01民终11042号。
5.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属于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因此劳动者在遇到缴费基数不足的情况时,应先向社保管理部门反映处理,判例:(2019)鄂10民终1674号(2024)湘08民终11号。
查看相关的判例,可以得出结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足导致工伤职工待遇受损,劳动者在提起诉讼时应充分评估风险,建议先向社保管理部门反映和申请稽核,等待稽核结果。人民法院大多数不受理因缴费基数不足而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赔偿请求,除非存在其他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