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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丰实务】小股东,按期出资外不会有其他责任吧?


发表于:2024-04-24 13:57:43
  浏览:77次  TAG:  #浙丰

 

   大家都知道,公司股东是有限责任。用法言法语说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那是不是说,你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要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到位就不会有其他责任呢?如果有其他股东认缴的出资没到位,你要不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答案对很多人来说可能是大跌眼镜的。

    首先,你的出资如果不是货币,那就必须是可用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的财产(含财产性权利);如果估价虚高或者没有依法转让,那么虚的或者没有依法转让的部分就属于出资不足,须补足,还要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未及时缴纳出资,经公司书面催缴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还可能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再次,你出资后不能抽逃出资,否则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还连累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跟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还有,如果你认缴出资的出资期限还没到,但是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那么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你提前缴纳出资。

    而以上这些都不是最重要的,令你大跌眼镜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意思呢?就是你跟4个朋友一起设立了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5人各自认缴了20%即200万元。可是有2个朋友不靠谱,出资期限过了,他们只在刚设立公司时一人出了10万元,各自剩余190万元没出资。那么对这总共380万元,你和你的另外2个朋友得承担出资连带责任,他们不出你们就得出。什么是连带责任?就是如果你另外2个朋友也没钱,而你有存款有资产,那这380万元出资就全部由你先垫上;当然,可以换来你日后依法向他们追偿的权利。对,你成了大冤种!

    我们说,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与资合的结合,所以一起开公司,你得找有钱又靠谱的朋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也是如此。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并在第九十九条规定“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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