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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丰说法]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去世,债权人可以让其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吗


发表于:2024-04-18 11:46:54
  浏览:67次  TAG:  #浙丰

 

编者说:

  《商品购销合同》签订后,一方按约发货,但另一方仅支付部分货款后就不再支付,债权人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但诉讼中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欠付自己的款项承担给付责任,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 基本案情

      老许、老何于 2021 年签订《商品购销合同》,约定老何向老许购买货物。合同签订后,老许按约发货,但老何仅支付部分货款后就不再支付。无奈之下,老许将老何诉至东丽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

      不料,诉讼中老何死亡。经查,老何的法定继承人仅有老何的儿子何某甲和女儿何某乙。法院遂依法追加何某甲、何某乙为共同被告。老许诉请何某甲、何某乙在继承老何遗产的范围内对欠付自己的款项承担给付责任。

2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何某甲、何某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何某甲、何某乙为何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并未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故何某甲、何某乙应当在继承何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案涉债务的清偿责任。

3 法官说法 

      债务人的继承人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其并不当然负有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义务,此时债务人的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债务需要具体分析:

  01.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并被继承,继承人需要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

  02.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或无遗产可继承,则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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