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丰说法】 从“宾利车主高架上打宝马车主”事件,看故意伤害罪如何定罪量刑
发表于:2024-02-26 09:29:30 浏览:72次
本文仅对浙江省对于故意伤害罪如何定罪量刑进行解读,不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外延分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2年1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
-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以上严重残疾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増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 每增加一人轻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处轻伤的,增加三个月以下刑期;
(3) 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处重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景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伤害他人的;
(2) 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
(3) 事先预谋伤害他人的;
(4) 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5)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 因义愤故意伤害他人的;
(3)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4)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吿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已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 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的,可以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 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的;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3) 被害人有较大过错的;
(4) 其他适用从宽处理有利于化解矛盾的。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已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 在拉扯、推搡过程中造成伤害的;
(2) 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
(3) 具有防卫性质的;
(4) 其他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