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 带孙费 ”案的裁判标准和尺度
发表于:2024-02-19 09:32:46 浏览:78次
案例一:主张“带孙费”,不属于无因管理,则属于一种基于亲情之间的情谊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甲男、甲女对孩子的照顾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依照法律的规定,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 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从我国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上看,虽然无因管理的结 果上是利于他人,但首先, 管理事务利于他人仅限于避免他人损失,而不包括广义上一切使他 人获益的行为;其次,无因管理是为他人管理事务,是为了将其管理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既该管理行为的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债权债务;再次,无因管理还进一步要求管理人 的行为不得违反他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虽然在本案中,甲男、甲女对孩子的照顾行为确有使得乙男、乙女客观上获得利益的结果,但 该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还需要结合无因管理的其他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对孩子二人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是其父母乙男、乙女。 从查明的事实看,乙男、乙女也承担了 孩子二人日常生活中的衣食起居及教育、医疗的支出,这一点甲男、甲女二人并未否认。故乙 男、乙女的行为与父母完全不尽抚养义务,而将子女全部交由祖辈抚养的情形有着本质区别。作为一个祖孙三代同堂的大家庭,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排除祖父母基于血缘关系及亲情等因素而 自愿无偿帮助照看孙子女的情形。本案中甲男、甲女长期照顾孙子直至本案诉讼之前, 从未主 张过要求乙男、乙女支付照管孩子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现在乙男、乙女的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的 情况下,甲男、甲女才以无因管理之由提起本案诉讼,印证了在甲男、甲女照顾孙子时,其与 乙男、乙女之间并无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初衷。
不可否认甲男、甲女照顾孙子付出了时间、精力和感情,但这种付出系祖父母基于血缘关系及 亲情等因素而帮助照看孙子女的情形,该行为也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而且与孙子女相处,亦 能充实祖父母的精神生活,这种感情的互动是无法物化为具体的金钱数额进行衡量。 甲男、甲女是基于传统习俗及其与孙子之间的血缘亲属之情而照看孙子,在此期间乙男、乙女也在积极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故本案中甲男、甲女照顾孙子的行为并非属于代替乙男、乙女二人的抚 养行为。
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一般性的相互帮扶行为,本身就是具有无偿的性质,这不仅 符合普遍大众的认知,也与我国传统所认可的价值观相吻合。在家庭的日常生活中,若将家庭 成员间的一般性互助行为均视为有偿性质,而在当事人之间设定相互给付的法律关系,不仅损 害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也动摇了以血缘亲情为纽带的家庭存续的基础,进而给社会关系的 稳定带来巨大的冲击,同时该观点也缺乏法律规定的支撑。
综上所述,甲男、甲女对孩子的照顾行为实质是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 一方受恩惠的旨在增进祖孙情谊的行为,该行为并不构成无因管理。 上诉人乙女的上诉请求成 立,应当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甲男、甲女的照顾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 予以纠正。甲男、甲女要求乙男、乙女支付照看孩子的相关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其相关诉讼请 求应予驳回。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甲男、甲女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劳务合同纠纷,而非无因管理或赠与合同纠纷
【二审判决】本院认为,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本案中,上诉人邓某庚与李某莹于2009年11月将女儿邓某菲送至被上诉人处,请求被上诉人照顾邓某菲的生活、学习,并同意支付一定的报酬,故被上诉人为抚养邓某菲所产生的劳 务费以及其他费用应由上诉人支付,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我国固然是一个重视家庭伦理的国家,大多数老人也在默默为自己的子女付出,但这并不意味 着付出就是一种必须,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老人的付出感到理所当然。
【情 理 法】这才是真正的“带孙费”,二审判决书说出了所有老年人的心声。
案例三:没有矛盾时,可以是赠与;若有矛盾时,可以是无因管理。
没有矛盾时可以是赠与,但有了矛盾就要拿法律来衡量。对于此类案件, 一般会涉及两个焦点 问题,第一是老人和子女之间对于带孙子属于哪种法律关系?第二是因抚养孙子所产生的合理 费用如何计算?
对于第一个问题,带孙子虽系基于亲情自愿所为,但爷爷奶奶并无法定抚养教育孙子的义务, 故该抚养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爷爷奶奶有权要求子女返还代为抚养其子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徐某作为母亲应否支付上诉人张某、俞某抚养孙子的 抚养费问题。
本案中,张某、俞某虑及徐某夫妇的实际困难,从2007年8月至今一直抚养张雷,虽系基于亲 情自愿所为,但张某、俞某在本案中并无法定抚养教育孙子的义务,故该抚养行为仍构成无因 管理。徐某夫妇依法应支付张某、俞某因代为抚养其子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但原审法院酌定生 活费偏低,本院参照以往通常判例适当调整为平均每月800元,徐某分担50%即每月400元。
至于张某、俞某主张的“带孙费”即保姆费,因事先并未提出,形成争议前也一直未有主张, 徐某现也始终不予认可,只可视为基于亲情的自愿帮扶行为,故张某、俞某主张带有劳动合同 关系性质的保姆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张某、俞某主张的校外培训费用及班费因证 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旅游费用则不属于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张某、俞某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二审法院将生活费改判为56000元。
编后语:父母长时间为具有抚养能力的子女看管孙辈属于无因管理,父母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 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支持了原告垫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但对于原告提出的 “带孙费”即保姆费没有支持,因为保姆费属于劳务合同范畴,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双方达成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没有法律依据。
生活中大多数老人都在默默为自己的子女付出,但这并不意味着付出就是一种必须,老人也不 应是免费的保姆,作为晚辈要感谢老人的帮助,尊重老人的感情,体谅老人的辛苦,缺乏这份 爱与关心,老人带孩子便会变成一种单向付出,心理上的失衡最终可能外溢,寻求法律的救助。